2020/05/06 卫福部认定受疫情影响产业事业水电费用减免适用对象、级距、生效月份,医疗机构免提出申请
卫生福利部依据「经济部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振兴办法」第4条、第16条规定及「经济部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用户之水电费减免及延缓缴款期限作业须知」办理受疫情影响产业事业水电费用减免事宜。
卫生福利部认定医疗机构及医事机构(系指医疗法第15条规定领有医疗机构开业执照之机构;医事机构系指药局、护理机构、助产机构、心理机构、物理治疗机构、职能治疗机构、医事放射机构、医事检验机构、居家呼吸照护所、语言治疗所、营养谘询机构、牙体技术所、听力所及验光所。)计约37,000家,适用级距2,减免水、电费用30%,并自109年3月起生效,至109年9月30日止;各医疗(事)机构免提出申请,后续将请各地方卫生局调查水号电号等资讯后,造册迳送台湾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由水电公司办理费用减免事宜。
附件档案:
卫生福利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