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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协会章程
台北医学大学医师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台北医学大学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aipei Medical University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TMUMDA)。
第二条
本会以发扬台北医学大学诚朴精神、济世为怀、德术兼修之理念,延续台北医学院培育健康医疗专业人才,祈养成社会精英领袖,以服务人群、社会教育为目标,协助台北医学大学善尽社会责任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为依据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公益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核备。
第六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举办本会会员活动。
二.举办各项研讨会活动,年度医疗论坛,推展台北医学大学医学院之建树与声誉。
三.协助台北医学大学举办各项活动。
四.协助台北医学大学医学院举办各项活动。
五.协助政府蒐集整理医疗相关资料数据。
六.协助政府蒐集民众对于医疗政策之意见。
七.配合政府医疗卫生药事政策。
八.推广社区分级医疗与照护。
第一项第三款之推广活动,系以全国国民为对象,本会得视情况酌收活动服务费用,以应开支;同项二、四、五、六、七、八款本会亦得酌收服务费用。
第七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任务主要为卫生福利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赞同本会宗旨,合于下列资格之一者,由本会会员两人或团体会员之介绍,经本会理事会通过者得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台北医学大学(前台北医学院)医学系毕业医师,得为本会之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以具前项个人会员资格担任负责人之9学校团体、公司行号或机关团体,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正式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但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行使得为医学系毕业校友,且团体会员代表不得与个人会员重复。
三.校友会员 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具有行为能力,曾经取得台北医学大学学位并具有牙医医师证书或其他医学院证书者得为本会之校友会员,经理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四.荣誉会员 凡对本会有特殊贡献之人士,或其他学院毕业具有医师证书,经理监事会决议通过者,得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得经常务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经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立刻撤销其会员资格:
1.经刑事判决确定或在通缉中者。
2.犯罪经判决确定或在执行中者。
3.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4.经禁治产宣告,尚未彻销者。
第十一条
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经出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校友会员与荣誉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察机构。但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者,得划分地区,依会员人数比例推出代表,再合开代表大会,行使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2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定,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后行之。
第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或变更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服务费及会员捐款之额度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财产之处分。
六.议决团体之解散。
七.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八.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之议决。
第十七条
本会置理事廿一人、监事七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七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以补足原任者馀留之任期为限。理事、监事、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之当选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或理事长。
四.议决理事、常务理事或理事长之辞职。
五.聘免工作人员。
六.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七.审订本会办事细则。
八.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应视会务需要到会办公,其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务理事、理事长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召集人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二条
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任期2年。理事、监事连选得连任,但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解聘时亦同。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顾问若干人(均为义务职,顾问不得超过理事名额的三分之一),其任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定期与临时两种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三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条
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事、监事会议,不得委讬他人代理;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视同辞职,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依次递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于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十五日前、或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七日前将会议种类、时间、地点连同议程函报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会议记录应于闭会后三十日内函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五章 经费与会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
个人会员 新台币壹仟元整。
团体会员 新台币壹拾万元整。
校友会员 新台币壹仟元整。
荣誉会员 新台币贰仟元
二.常年会费:个人会员 新台币壹仟元整。
团体会员 新台币壹拾万元整。
校友会员 新台币贰仟元整。
荣誉会员 新台币贰仟元整。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讬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经常性收支帐目,每四个月由理事长交监事会审核。
第三十六条
本会每年编造预(决)算报告,于每年终了之前(后)两个月内,经理事会审查,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因故未能及时召开时,应先报主管机关,事后提报大会追认,但决算报告应先送监事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并提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于解散后,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106 年 6月 1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经内政部 106 年 6月19 日台内团字第1060087129 号函准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