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9 台湾律师队坚决反对司法院版『商业事件律师酬金支给标准』
各位律师应该都有收到司法院于109年6月9日发函给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的函文,该函文请全联会对「商业事件律师酬金支给标准」表示意见。
台湾律师队认为目前的支给标准有以下问题:
1.订定上限金额的计算方式不明。
2.过度限制自由市场及律师执业。
3.对律师公费将产生无正当性的锚定效应。
司法院应该明确说明此草案,且应该在全国律师联合会组织完成后再让全律会有实质参与表示意见之机会,否则不具最新的民意基础。
#商业事件律师酬金支给标准草案之依据及内容
商业事件审理法第13条规定:「律师酬金为诉讼或程序费用之一部,应限定其最高额;其支给标准由司法院定之。前项支给标准之拟订,应参酌法务部及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等意见定之。」依据本条立法理由,因商业事件审理法制定后此类事件为律师强制代理事件,属诉讼费用之一部分,应订定最高额。而此额度应由法务部及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表示意见后订之,此为本次司法院订定「商业事件律师酬金支给标准草案」之法律依据。
本次司法院订定之「商业事件律师酬金支给标准草案」,就商业诉讼事件规定律师酬金应为诉讼标的金额百分之三以下,最高不得逾新台币500万元。就商业非讼事件,不得逾新台币50万元。
#司法院订定本酬金支给标准计算方式不明且过度侵害律师执业
就前述律师酬金支给标准,司法院完全没有说明其系依据何种方式计算得出此一金额、没有提出客观的合理数据。
举例而言,司法院是否就十年内此类型之诉讼事件统计办理时间长度平均为何?开庭次数为何?诉讼标的价额为何?再者,司法院是否就十年内此类型之非讼事件计算平均之酬金为何?处理时间长度为何?若司法院没有提出客观资料,仅系直接订出司法院认为合理的金额,如此一来,律师界及法务部如何能够表示意见?若不能表示意见,那么这个草案正当性何在?
若司法院没有提出一个经过合理计算的依据,而直接设定上限金额,除了难以真正反映律师执业状况外,更可能造成不合理的定锚效应,进而影响律师的执业权益。
#司法院应该等全律会组织改造完毕再让全律会实质参与
商业事件审理法第13条第2项规定:「前项支给标准之拟订,应参酌法务部及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等意见定之。」然而律师法修正后,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于本次选举后将走入历史,司法院于此刻发文要求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表示意见,甚为不妥。我们在此吁请司法院应待全国律师联合会组织改造完成后,再让具有民主正当性的全国律师联合会实质参与此草案订定,这样才能有效兼顾制度的运作以及律师的权益!
维护律师的执业领域与权益是每一位律师共同的期盼,台湾律师队对于欠缺正当性而限制律师执业自由(定价自由)的法案,坚决反对!
台湾律师队呼吁台湾全体律师共同支持,维护律师执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