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9 台灣律師隊堅決反對司法院版『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各位律師應該都有收到司法院於109年6月9日發函給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函文,該函文請全聯會對「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表示意見。
台灣律師隊認為目前的支給標準有以下問題:
1.訂定上限金額的計算方式不明。
2.過度限制自由市場及律師執業。
3.對律師公費將產生無正當性的錨定效應。
司法院應該明確說明此草案,且應該在全國律師聯合會組織完成後再讓全律會有實質參與表示意見之機會,否則不具最新的民意基礎。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之依據及內容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規定:「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依據本條立法理由,因商業事件審理法制定後此類事件為律師強制代理事件,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應訂定最高額。而此額度應由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意見後訂之,此為本次司法院訂定「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之法律依據。
本次司法院訂定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就商業訴訟事件規定律師酬金應為訴訟標的金額百分之三以下,最高不得逾新臺幣500萬元。就商業非訟事件,不得逾新臺幣50萬元。
#司法院訂定本酬金支給標準計算方式不明且過度侵害律師執業
就前述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司法院完全沒有說明其係依據何種方式計算得出此一金額、沒有提出客觀的合理數據。
舉例而言,司法院是否就十年內此類型之訴訟事件統計辦理時間長度平均為何?開庭次數為何?訴訟標的價額為何?再者,司法院是否就十年內此類型之非訟事件計算平均之酬金為何?處理時間長度為何?若司法院沒有提出客觀資料,僅係直接訂出司法院認為合理的金額,如此一來,律師界及法務部如何能夠表示意見?若不能表示意見,那麼這個草案正當性何在?
若司法院沒有提出一個經過合理計算的依據,而直接設定上限金額,除了難以真正反映律師執業狀況外,更可能造成不合理的定錨效應,進而影響律師的執業權益。
#司法院應該等全律會組織改造完畢再讓全律會實質參與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然而律師法修正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本次選舉後將走入歷史,司法院於此刻發文要求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意見,甚為不妥。我們在此籲請司法院應待全國律師聯合會組織改造完成後,再讓具有民主正當性的全國律師聯合會實質參與此草案訂定,這樣才能有效兼顧制度的運作以及律師的權益!
維護律師的執業領域與權益是每一位律師共同的期盼,台灣律師隊對於欠缺正當性而限制律師執業自由(定價自由)的法案,堅決反對!
台灣律師隊呼籲台灣全體律師共同支持,維護律師執業自由!